联系电话: 0551-66666009 办公邮箱: 530226865@qq.com 邮政编码: 230001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A21层
发布日期:2018-03-22 浏览次数:962
本案原告在事故发生前驾驶证累计12分,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原告属于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期间,不能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在庭审时提交了告知书以及条款但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观点。保险公司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本案商业险予以拒赔。
文档下载链接: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上一条:驾驶人员未满18岁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商业险拒赔案件【安庆宜秀区法院】
下一条:准驾车型不符,商业险拒赔案例【淮南田家庵区法院+淮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