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成功案例【宿松法院+安庆中院】
发布日期:2018-03-22 浏览次数:548
张冬华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等险种。2014年10月22日,余艮成在驾驶投保车辆时造成无名氏死亡,其后驾车逃逸。该事实已被交警部门确认,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投保车辆维修款为5000元,无名氏死亡的赔偿款为16万元,由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余艮成交通肇事罪一案时确定。余艮成向宿松县人民法院交付16万后,遂起诉天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该款项,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其需承担赔偿责任1648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起事故虽造成无名氏死亡,但其后无名氏家属并未就该起事故要求余艮成承担赔偿责任,余艮成向法院交付的16万元并不属于赔偿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余艮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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