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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22 浏览次数:973
王根州驾驶小型客车路边逆向停车,潘和支为躲避王根州而摔倒受伤,车辆间并无碰撞,交警队出的事故认定书为王根州无责。一审法院认定王根州为引起险情的人,酌定其承40%的事故责任,天安保险公司作为王根州驾驶的小型客车的保险人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项下承担134386.51元。天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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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上一条:改变事故责任调解案例【浙江长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