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0551-66666009 办公邮箱: 530226865@qq.com 邮政编码: 230001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A21层
发布日期:2018-04-10 浏览次数:998
龚明丹驾驶重型货车与胡照红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龚明丹负全责,胡照红无责。现胡照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停运损失、货物停放损失等费用。保险公司主张车辆停运损失、货物停放费用按照保险条款载明该费用属于间接费,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档下载链接: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下一条:一审支持停运损失,二审改判【裕安区法院+六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