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伤残等级,保险公司比例赔付失败案例【太和法院+阜阳中院】
发布日期:2018-04-12 浏览次数:979
2009年5月27日,高磊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意外伤害险,2015年年5月16日,原告在工作时不慎受伤,评定7级伤残,起诉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保险合同过来复效期合同效力归于无效,即使赔付应当按照伤残比例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扣划保险费,责任由自身承担,意外伤害保险金应当按比例赔付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76496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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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