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律协金融保险专委会、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举办 “网约车”事故与保险法律实务沙龙活动

发布日期:2018-07-04 浏览次数:779

      2018年6月30日下午,由安徽省律师协会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暨法务专委会主办,合肥市律师协会交通事故与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的《“网约车”事故与保险法律实务沙龙》活动顺利召开。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蒋克峰、消保处主任刘俊,合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耿鹏,以及省律协金融保险专委会委员,省保险协会法务专委会成员代表,市律协交通事故与医疗卫生专委会委员,以及自愿报名的律师同仁共计150余人参加了本次沙龙活动。

      本次沙龙由省律协金融保险专委会副主任徐国盛担任主持,安排邀请了三位老师进行了主题分享。其中,省律协金融保险专委会副主任暨市律协交通事故与医疗卫生专委会主任陈建军主讲《“网约车”背景及法律发展》,中国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诉讼审核专家俞华澄主讲《网约车事故责任承担案例解析》,中国人寿财险安徽分公司法律诉讼专家方磊主讲《网约车保险常见争议及发展趋势》。

      本次沙龙主讲结束后,与会领导及嘉宾进行了精彩的点评与讨论,蒋克峰副秘书长表示,当下针对“网约车”行业来说,保险险种的覆盖较为有限,需要未来加以更多的关注,同时,加强保险行业投保流程的合规管控,从源头上预防矛盾,增强客户认可感。耿鹏副会长表示,沙龙内容安排较为紧凑、快捷,半天时间收益颇丰,同时希望律师行业与保险行业加强联系,为律师行业新的业务领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其他与会同志,分别就诉讼中遇到的难题、投保流程的完善建议、法律概念的疑问等问题踊跃进行了交流。本次沙龙内容紧凑,形式便捷,气氛活跃,获得了律师与保险行业同仁高度的支持和认可,纷纷表示期盼下一次的聚首。

经整理本次沙龙分享课题,主要内容有: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概念。此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对“网约车”逐步进行了规范。

具体监管方面,省级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出台具体规范性文件,由各地市自行管理因地制宜,例如合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

文件强调,对于市场上运行的“专车、快车”纳入“网约车”管理,同时巡游出租车亦可以进行“网约车”营运活动,对于“顺风车、拼车”不直接纳入“网约车”管理,由行为主体自由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同时,禁止以“顺风车、拼车”等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变相进行营运活动,譬如合肥市出台文件中规定“合乘服务提供者全天提供最多4次合乘出行”。

      经营“网约车”的平台应当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车辆应将车辆登记信息中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同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人员应当同时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对于“网约车”车辆保险普遍存在的拒赔风险,过去一般以“家庭自用车投保后进行“网约车”营运,视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物的出险几率及风险”因此,在多数判例中,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如今,随着更多合法、合规、持证上岗经营的驾驶员及车辆,且投保了“营运性质”保险险种及费率后,可以享受正当的保险覆盖保障。同时,对于“顺风车、拼车”等行为,不再像过去一律视作“营运行为且显著增加风险”,而是注意区分“偶然性的合乘出行”还是“以合乘出行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或者“个案中合乘出行确实显著增加了风险”多种情形之间的区别,并对险种赔付作出相应处理。

      随着“网约车”行业的逐步规范,对于事故车辆的责任承担以及保险险种赔付争议问题,必将更加清晰、健全、稳定,在此过程中,也值得律师业、保险业的紧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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