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8-12-27 浏览次数:566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潮中路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1491762XC。

负责人:张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66690170。


被告:王太兵,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7209095050,联系电话:13965954191。

被告:滁州市九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夏岗村韩北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815332931。

法定代表人:江涛,总经理。


诉讼求情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险垫付款129293.6元,并支付原告2014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30日,被保险人无锡市裕洲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一王太兵及被告二装运货物从无锡出发运往滁州,被告一王太兵驾驶登记在被告二名下的皖M19513/皖MC996挂重型半挂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行驶至无锡互通往南京方向匝道时,被告一王太兵操作失误,车辆侧翻,造成车辆、路产及所载货物损坏以及车上乘员王立松受伤的交通事故,驾驶员王太兵负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车上货物责任险50000元。事故后我司积极与被保险人以及中保沟通协商最终赔付车上货物损失129293.6元。

原告认为无锡市裕洲物流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九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已依法成立并生效。且无锡市裕洲物流有限公司已将索赔权益转让我司,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原告赔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滁州市琅琊区法院


具状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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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1-6666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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