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诉讼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8-12-29 浏览次数:1073
答 辩 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安徽合肥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B座307室。
负责人:常胜,总经理。
答辩人就原告合肥市新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诉我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做如下答辩:
一、本起交通意外的发生系原告委托第三方洪武集团凤阳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承运,在承运过程中因严重超载导致制动失灵,因离心力加大导致货物甩出车外受损,所有的损失应由承运人即洪武集团凤阳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二、国内货运运输保险与机动车车险中的车上货物责任险不同,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收取的保费极低仅为万分之四,与机动车车险中的千分之四至百分之八的费率相比,其保费收益相差甚远。保费费率与保险风险成正比,结合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多种运输方式,如陆路、水路、铁路、航空、联运等,该险种在承保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方面有其特殊的限定。
我公司之所以拒赔,是因为引发该货物受损的风险,并不属于订立保险合同时我公司同意承保的保险风险,即非国内货运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纵观原告的诉请、理由及所举证据,仍不能证明该货物受损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原告主张保险赔偿,无法得到支持。
三、本案关于损失赔偿的相关事宜。
1、不足额投保问题。《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比例赔偿。原告投保300万,但一台变压器的价值为850万,变压器油及其他附件为80万以上。因此,原告仅为该变压器及附件投保300万,远远低于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2、残值处理问题。《保险法》59条规定,受损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原告与他方自行协商处理保险残值侵犯了保险人的法定权益。
3、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绝对免赔率10%。
4、对于变压器在装卸、转运中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牵引车、挂车、吊车等工具,合同要求投保人使用的工具需要适合运输和装卸。本起交通意外发生时,原告所使用的牵引车最大装载质量为39.4吨,但整个变压器和附件总质量在150吨以上,严重超载,明显不适合运输该种保险标的,亦不符合保险合同第7条第1款的约定。
5、原告未能提供合法、客观的评估报告佐证其货物受损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赔偿第三方的相关凭证证明效力不足,难以达到证明该货物的实际损失金额和已赔付第三方的证明效力。
原告未经评估损失或诉讼裁决,擅自与第三方达成协议并处理该货物,致使本案所涉标的的实际损失及残值无法查清,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陈建军律师
201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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