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律文书
发布日期:2018-12-29 浏览次数:839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第19层,组织机构代码77281760-0。
负责人:蒋素华,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张凤超,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黄小居委会圩东,身份证号340122198211113952。联系电话15956943333。
申请事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张凤超支付申请执行人101250元(含诉讼费12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令被申请执行人张凤超于判决生效后返还申请执行人保险垫付款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50元。该判决书生效至今,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此,申请人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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