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律文书
发布日期:2018-12-29 浏览次数:1095
申 请 书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安庆国际金融培训中心大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2824106X。
负责人:叶银燕,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储亮亮,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40828198008232119,住安徽省岳西县中关乡秋千村花屋组101号。
被申请执行人:安徽亮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山大道199号幸福里国际婚庆广场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9574695-1
法定代表人:储亮亮
申请事项
请求将被申请执行人储亮亮、安徽亮华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皖0828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认为:
一、民事判决书系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法律文书。债务人应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及时全面的履行义务。
二、民事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案判决书生效至今,债务人未付我司分毫系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表现。此种失信行为不仅伤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更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威严。对此种失信人员,申请人有理由要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6项、第2条之规定,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申请人: 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2019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安庆国际金融培训中心大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2824106X。
负责人:叶银燕,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储亮亮,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40828198008232119,住安徽省岳西县中关乡秋千村花屋组101号。
被申请执行人:安徽亮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山大道199号幸福里国际婚庆广场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9574695-1
法定代表人:储亮亮
申请请求
1、请求被申请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262781.33元、案件受理费2857元,合计265638.33元;
2、请求被执行人按照调解书约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皖0828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约定被申请人储亮亮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代偿款262781.33元、案件受理费2857元,合计265638.33元,并照调解书约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至今未支付代偿款。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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