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拒赔败诉案例【阜阳颍州区法院】

发布日期:2018-03-22 浏览次数:622

     2014年12月原告常芳芹的女儿为原告投保了个人重大疾病险,2016年12月被查出患有尿毒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投保前已常年患病,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承保时就有关投保人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的因素向投保人提出询问,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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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1-6666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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