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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10 浏览次数:952
2013年1月黄长春投保了人身保险,14年医院诊断患有糖尿病肾病,2016年6月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未告知相关疾病,保险合同终止。黄长春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不得接触合同,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8万元。
文档下载链接: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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