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事故现场,商业三者险拒赔成功案例【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广州市中院】
发布日期:2018-05-08 浏览次数:606
被保险人驾驶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东往西行使至广州新塘新好景酒店门口路段时,遇前方有慢车,在未确认前方有无车辆的情况下向左变道超车,与戴志远酒后无证驾驶的由西往东逆向行驶并搭载乘客金荷辉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戴志远、金荷辉(均未戴安全头盔)受伤及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未报警及救助伤员便离开现场,伤者自行报警,交警随后到达现场处理事故。当晚7时许,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告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险伤者起诉至法院,一社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具有事故后未及时报警和抢救伤者就离开现场的行为,且被上诉人称其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离开现场是为了自我救治,却无提供相应医疗缴费单据、病历等予以证明,无法充分证明其离开事故现场存在正当事由,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故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依照保险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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