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事故现场,商业险拒赔案例【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15 浏览次数:636
省高院认定:李国祥未及时报警即离开事故现场,李国祥作为被保险人亦未能向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证明和资料。一、二审判决根据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相关约定,免除保险公司对李国祥所主张的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险和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李国祥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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