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事故现场,商业险拒赔案例【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15 浏览次数:585
事故经过:2016年4月28日9时13分许,韩建维驾驶渝A××号小车,由长寿菩提山方向往北城中学方向行驶,途径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三路与桃兴三路交叉路口,与李树明驾驶的渝B××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渝B××号摩托车驾驶员即李树明、乘客张素容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建维未停车报警,驾驶渝A××号红色奥迪车驶离现场。离开事故现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树明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张素容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商业三者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定:驾驶员既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也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反而驾车驶离,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韩建维虽上诉称其对发生交通事故并不知晓,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其驾车驶离的行为客观存在。其驾车逃离现场的行为属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约定的免赔情形。
文档下载链接:二审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