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8-12-27 浏览次数:752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550XY。

负责人:潘峰,总经理


被告一:车泽阳,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中路206号1栋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30212045X。

被告二:夏忠斌,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塘仔角巷29号,公民身份号码:360825197310310018。联系方式:17099245012。

被告三:亳州市海才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105国道洪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7331306E。

法定代表人:沈海才,执行董事。

被告四: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亳州市谯城区友阳步行街A区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7568917G。

负责人:吴刚,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赔偿原告保险垫付款96380元;并赔偿原告自支付之日起至被告全额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为11454元);被告四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3日,李刚向王建成出售鸡蛋一批,当日,李刚与被告三亳州市海才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海才公司)签订了《中介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车泽阳作为驾驶员对货物进行承运,协议约定在运输途中,必须安全行驶,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损、货差、丢失概由海才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昆明市官渡区兴发经济信息咨询部就此项鸡蛋运输向原告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李刚,保险金额为150000元,保险起运时间自2015年12月3日起,起运地为云南昆明,运输工具为皖S99435号,目的地为海南省海口市。2016年2月22日,夏忠斌驾驶被告三所有的皖S99435货车在广昆高速G80线K1018+800米处翻车导致鸡蛋被碰撞、挤压破裂受损。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广南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夏忠斌未安全文明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5年12月4日,被保险人李刚向原告报案,通知原告已经出现保险人应当赔付的情形。原告委托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货物损失进行评估,本次事故核损金额为93912元,我司依保险合同约定,扣除被保险人自愿承担的责任并扣除免赔额后,最终按照96380元赔付,并于2016年1月22日将保险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经查明,皖S99435号车登记在被告三名下,在被告四处购买了车上货物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现原告已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保险金,依法取得了保险金的代位求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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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


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证明目的: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被告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保单复印件

证明目的:各被告主体适格及皖S99435号车辆的投保情况。


证据三:保险单及保险条款

证明目的:原告与李刚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事实。


证据四:《中介合同协议书》

证明目的:李刚与被告三之间存在承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目的: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夏忠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据六:出险通知书、索赔函

证明目的:李刚向原告报案称发生保险事故。


证据七: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公估报告》

证明目的:本起事故属于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责任,以及本起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


证据八:确认书

证明目的:被保险人李刚确认货物损失的实际金额。


证据九: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收据与权益转让确认书

证明目的:原告已经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并取得了保险金的代位求偿权。


提交人:

年   月   日



0551-66666009
1395609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