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8-12-27 浏览次数:534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550XY。

负责人:潘峰,总经理


被告一:石木阳,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下仓镇长安村坂屋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111302258。

被告二:安徽省阜南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欧陆花苑21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62945185T,电话:15178140001,15055828333,15956821333,17705581192。

法定代表人:吴芸,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赔偿原告保险垫付款68400元,评估费4400元;并赔偿原告自支付之日起至被告全额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7日,刘绍杨委托中介人陈波共同与被告一石木阳签订了《货物托运介绍协议书》一份,约定由石木阳作为承运人对豌豆货物进行承运,协议约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7日,长沙运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就此次豌豆运输向原告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刘绍杨,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起运时间自2015年11月7日起,起运地为云南省大理市祥云县,运输工具为皖K61496号汽车,目的地为湖北省武汉市。

2015年11月9日,石木阳驾驶被告二安徽省阜南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61496号货车在杭瑞高速公路K2444+152.7M米处碰撞中央隔离设施与吴尚锦驾驶的粤J57C85号货车擦碰后翻坠路面事故导致豌豆受损。楚雄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楚大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木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尚锦无责。

2015年12月15日,被保险人刘绍杨向原告报案,通知原告已经出现保险人应当赔付的情形。原告委托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货物损失进行评估,本次事故总核损金额为194645元,我司依保险合同约定,结合投保比例并扣除免赔额、残值后,计算理赔金额为68400元。2016年1月14日,我司向被保险人刘绍杨赔付68400元。

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现我司替代赔付后,依法取得了追偿保险赔款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宿松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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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1-6666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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