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8-12-28 浏览次数:523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550XY。

负责人:潘峰,总经理。


被告一:刘俊,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高小行政村李小庙95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502221431。联系方式:18712539291。

被告二:太和县旧县搬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三角元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52061857T。

法定代表人:邵峰,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保险垫付款68000元;并赔偿原告自支付之日起至被告全额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为6718元)。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20日,汤宁益委托中介人蒋鹏程与被告一刘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一份,约定由刘俊作为承运人对货物进行承运,协议约定承运人在运输中必须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如发生货物丢失、货差、损坏、受潮以及交通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坏均由刘俊负责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2016年4月22日,云南崇杰投资有限公司就此次西瓜运输向原告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汤宁益,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起运时间自2016年4月22日起,起运地为云南红河州蒙自市,运输工具为皖K9B536号车,目的地为江苏省溧阳市。

2016年4月23日,刘俊驾驶被告二太和县旧县搬运公司所有的皖K9B536号货车在广昆高速G80下行线K887+950米处发生单方事故导致车上货物西瓜倾覆受损。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富宁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俊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6年5月3日,被保险人汤宁益向原告报案,通知原告已经出现保险人应当赔付的情形。原告委托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货物损失进行评估,本次事故总核损金额为94731.5元,残值为7578.52元,我司依保险合同约定,结合投保比例并扣除免赔额后,计算赔付金额为68850.17元。最终与被保险人汤宁益协商后于2016年5月24日赔付汤宁益68000元。

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司已经根据法律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被保险人,依法取得了保险金的代为求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18年  月  日


0551-66666009
1395609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