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8-12-28 浏览次数:642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550XY。

负责人:潘峰,总经理


被告一:杨森,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南路204号22户,公民身份号码:341602198510080014。

被告二:亳州市建邦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天运物流园5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6914378XQ,0558-5789555。

法定代表人:刘兴坤,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垫付款73000元,评估费3337元;并赔偿原告自支付之日起至被告全额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25日,袁光明委托中介人蒋蛟龙与被告一杨森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一份,约定由杨森作为承运人对西瓜货物进行承运,协议约定承运人在运输中必须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如发生货物丢失、货差、损坏、受潮以及交通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坏,均由杨森负责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2016年4月27日,云南崇杰投资有限公司就此次西瓜运输向原告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袁光明,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起运时间自2016年4月27日起,起运地为云南省景谷县勐班乡,运输工具为皖S97778号汽车,目的地为上海市。

2016年4月29日,杨森驾驶被告二亳州市建邦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97778号货车在昆磨高速由景谷往昆明方向行驶至昆磨高速K228+100米处时发生侧翻导致车辆、货物(西瓜)受损。玉溪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6年5月3日,被保险人袁光明向原告报案,通知原告已经出现保险人应当赔付的情形。原告委托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货物损失进行评估,本次事故总核损金额为97900元,我司依保险合同约定,结合责任比例并扣除免赔额后,计算赔付金额为73425元。我司为此支付评估费3337元。我司与被保险人袁光明宁协商后于2016年7月5日赔付袁光明73000元。

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现我司已替代赔付后,依法取得了追偿保险赔款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18年   月  日

0551-66666009
1395609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