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律文书
发布日期:2018-12-28 浏览次数:576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一层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550XY。
负责人:潘峰,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刘俊,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502221431,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高小行政村李小庙95号。
被申请执行人:太和县旧县搬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三角元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52061857T(1- 1)。
法定代表人:邵峰,经理。
执行请求
1、请求被申请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的垫付款68000元及诉讼费750元。
2、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018年7月23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222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垫付款6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18年12月19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2民终462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认为,民事判决系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法律文书,债务人应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及时全面履行义务。民事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望予以支持。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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