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律文书
发布日期:2018-12-29 浏览次数:1161
申 请 书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安庆国际金融培训中心大楼一层、七层、八层、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2824106X。
负责人:叶银燕,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汪学良,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42825197308141110,住安徽省太湖县新仓镇新仓路2号。
被申请执行人:甘杏兰,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40825197401301324,住安徽省太湖县新仓镇新仓路2号。
申请事项
请求将被申请执行人汪学良、甘杏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执行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皖0825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认为:
一、民事判决书系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法律文书。债务人应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及时全面的履行义务。
二、民事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案判决书生效至今,债务人未付我司分毫系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表现。此种失信行为不仅伤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更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威严。对此种失信人员,申请人有理由要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6项、第2条之规定,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申请人: 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2019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安庆国际金融培训中心大楼一层、七层、八层、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2824106X。
负责人:叶银燕,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汪学良,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42825197308141110,住安徽省太湖县新仓镇新仓路2号。
被申请执行人:甘杏兰,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40825197401301324,住安徽省太湖县新仓镇新仓路2号。
申请请求
1、请求被申请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理赔款170489.39元、案件受理费1855元,合计172344.39元;
2、请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皖0825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汪学良、甘杏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170489.39元、案件受理费1855元,合计172644.3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至今未支付赔偿款。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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