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诉讼过程中身亡,伤残赔偿金拒赔支持案例【蜀山法院+合肥中院】

发布日期:2019-01-02 浏览次数:520

        2015年2月5日,被告赵静驾驶小型轿车在安医附院门诊对面驶离停车位时与行人张显林相撞,致使三者受伤,经认定,赵静全责,张显林诉请至蜀山法院,诉请金额为237796.82元,伤者九级伤残,在经蜀山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驾驶员不服非医保费用均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三者因自身疾病而死亡,而后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蜀山法院重审。争议焦点:伤者死亡原因是否与本次事故有关以及死亡后主张残疾赔偿金是否支持。

        保险公司庭前和蜀山法院承办法官沟通死亡原因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法官通知原告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但原告拒接鉴定;庭审期间保险公司坚持抗辩观点,即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其本质上是对受害人误工以及后期劳动能力受限的一种补偿,只有权利人可以主张,其继承人无权主张;一审法院没有采纳保险公司观点,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合肥中院。合肥中院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答辩意见,残疾赔偿金按照受伤至死亡期间按照参照误工标准予以补偿,残疾赔偿金减损金额达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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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0551-66666009
1395609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