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身亡,拒赔失败案例【颍州区法院+阜阳中院】

发布日期:2019-01-02 浏览次数:550

1998年7月7日,沈姣为丈夫孙永辉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险。2014年5月9日,孙永辉因精神疾病自缢死亡,现沈姣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自缢死亡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且投保人没有进到如实告知义务,不予赔偿并不退还保险金。一审法院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及返还保险费19200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孙永辉的自杀意图系一种病态,并非出于自己的主观故意,其情形不符合保险法指的“蓄意自杀”;且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制作的格式合同,应当做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予以维持。



文档下载链接:一、二审判决书


0551-66666009
1395609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