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发病在等待期内,法院不支持拒赔案例【芜湖县法院+芜湖中院】
发布日期:2019-01-02 浏览次数:519
保险合同是一种契约,法律保护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要求双方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人没有证据证明尽到明示告知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二审法院对“等待期”、“发病”条款内容理解认为属于格式条款,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关于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患疾病的确诊时间就是发病时间,超过了等待期,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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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