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并非合同生效,保险拒赔案例【颍泉区法院+阜阳中院】

发布日期:2019-01-02 浏览次数:528

        2013年4月8日13时,刘伟驾驶李志钱轻型普通货车与郑明雷驾驶的变形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伟付主责。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庭审中辩称涉案车辆不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时间为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件一审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时,合同即成立的规定,因此判决事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对保险责任期限有明确约定且约定合法有效的,不应以合同成立即生效为理赔判决对保险期限意外事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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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0551-66666009
13956090170